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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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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保险公司对停运损失不用赔偿
    出处:#   时间:2013/4/25 19:27:41   点击:2189

    本报讯出租车因交通事故被撞停运16天,期间的停运损失应由谁来买单?今天,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显示,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汽车修理费损失,而对于因汽车修理所造成的停运损失不予赔偿。

    2011年10月14日,吴江一家出租车公司的“的哥”李达(化名)驾驶公司车辆沿长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227省道、长板路路口实施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使的一辆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达所驾车辆受损、李达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对方肇事车辆当场逃逸。经交警认定,李达无责任。该事故造成李达车辆停运16天,产生车辆修理费11300元。李达所在的出租车公司起诉至吴江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11300元、停运损失5576.79元。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其只需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的损失,而无需赔偿停运损失,因为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合同中对间接损失没有约定需要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条规定可见,停运损失属于侵权人赔偿的范围,而非保险公司在车损险项下的赔偿内容。因此,本案出租车公司应向肇事车辆主张停运损失,而非保险公司,向保险公司主张停运损失于法无据。在法官的细致说理与耐心协调之下,该案的双方当事人顺利地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出租车公司也在最短时间内拿到了保险理赔款。

    (徐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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