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失控酿悲剧损失判决保险赔
出处:# 时间:2013/4/23 21:12:09 点击:2093
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行驶中车辆失控,致高速公路桥面等路 产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驾驶员受伤及道路设施受损。近日,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依法缺席作出一审判决。即:一、被告某财保六安中心支公司在挂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戚某等五人医疗费等损失合计120000元;在挂车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戚某等五人损失50000元。二、被告某财保六安中心支公司在牵引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赔偿原告戚某等五人医疗费合计120000元;在牵引车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戚某等五人损失410822.55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1370元,由原告戚某等五人负担3370元,被告某财保六安中心支公司负担8000元。 周某作为重型低平板半挂车驾驶员,生前有妻子戚某及未成年3个子女和老父亲周某田(1950年2月生)。所驾驶车挂户在住所地为安徽省六安市寿县保义镇的寿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主车皖N牌照投保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限及车损险;挂车为赣K牌照挂户在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的新宇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投保有交强限及不计免赔商业险5万元。2012年8月26日10时58分,戚某亡夫周某驾驶该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行使至沪渝高建公路沪渝向1302km+400m处时,车辆失控,相继与高速公路桥面右侧水泥护栏及中央隔离钢板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道路设施受损及驾驶员周某受伤。经高警恩施大队勤务中队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湖北某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对事故形成逻辑推理为,因失控引起牵引车偏右折弯等原因,最终牵引车右后组灯刮撞中央隔离护栏停止,驾驶员被甩落车外纳入驾驶室右下部,经救治32天,支出救治医疗费143664.29元,但仍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计30620元,车辆施救费5000元,吊车费3800元。戚某在处理丧葬事宜后,即诉讼请求赔偿损失756225.39元。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侵权致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付应依法和合同约定处理,戚某亡夫周某在事故中被甩落在车外,身体位于驾驶室下方,保险公司应按照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经庭审核实戚某等损失计700822.55元。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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