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012年5月14日D15版刊登的《花季少女被撞重伤太保拒绝先行赔付》一案日前有了最终审判结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太保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小慧损失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26318.33元;深圳市丰盈永旺物流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利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仍需赔偿小慧的交通事故损失213214.80元,承担上述公司保险的中国太保深圳分公司负有先行赔偿责任。其中,存在争议的误工费问题,经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维持博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慧于2011年6月完成义务教育即可就业,因事故受伤丧失了就业机会,导致其经济损失,应给予赔偿。
事故原由:花季少女被撞 索赔31万
2011年4月,即将初三毕业的小慧因遭遇交通事故重伤。事后,肇事司机及所在公司除送来5万元慰问金之后,便没有支付任何费用。但截至2012年2月29日,已产生医疗费250889元,并欠博罗县人民医院143865元医疗费。
2012年3月,小慧的母亲刘女士委托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刘健一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以及所在公司、太保深圳分公司先行赔付截至2月29日已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总计311342元,并请求判令太保深圳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初中生遇车祸能否获赔
小慧将在2011年6月完成义务教育学业后,有机会参加工作,获得收入,而本次事故受伤丧失了就业机会,导致其经济损失,因此起诉要求给予赔偿误工费。误工时间以小慧毕业的第二天即2011年6月9日起计算,至2012年2月26日止,共257天。刘女士请求按2010年度惠州市最低工资标准950元计算,要求赔偿误工费共8138.33元(950元/月÷30天×257天)。一审时该请求获得博罗县人民法院的支持。
但太保深圳分公司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小慧事故发生时只有17岁,且事故发生时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可能参加工作,因此不可能有误工费。该公司认为,一审法院以小慧在完成义务教育后,有机会参加工作为由支持误工费错误,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关于被上诉人误工费8138.33元的认定。
二审结果:误工257天 赔偿8000元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受害人受伤期间在校读书,九年义务教育后,应参加工作,因伤不能参加工作,必然导致收入的减少。司法解释,关于误工费的规定确定了以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计算,本案中被上诉人因受伤长时间不能工作,存在误工的事实,至于收入状况,原审采用最低工资标准妥当,因此驳回太保深圳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这次的上诉已经结束,但2012年2月29日之后的费用仍未赔偿,受害人家属与肇事司机、运输公司和太保深圳分公司的纠纷仍未结束。记者从小惠的代理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刘健一处获悉,目前小慧已经出院,正处于二次索赔之中。
来源:《信息时报》 记者:陈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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