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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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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另行规定”迟迟不出台 部队在编车交通事故赔偿存争议
    出处:#   时间:2013/7/22 1:08:01   点击:5385

      万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该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但是这种“另行规定”却一直未出台。导致各地对在编车应不应该投保交强险、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在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如何对受害者进行赔偿等问题产生了一些争议。笔者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做以下分析: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该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从该条款看,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在“牌证、车辆检验、驾驶人考核”这些方面,是不受道路交通安全法约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它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根据该条,机动车检验应当有交强险保险单。但部队在编车的检验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是否需要有交强险保险单就要看部队的规定。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部队车辆交强险和社会保险车辆交强险不一致。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国务院又以《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将部队在编车辆的交强险办法授权出去,从第四十五条规定看,没有明确在另行规定出来之前,部队在编车辆是否适用交强险条例。

      3.《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五条的释义及笔者对释义的认识

      (1)释义

      《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五条的释义(摘自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产险部、中国保监会法规部刘炤、杨华柏、郭左践编写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考虑到武装力量的特殊性,基于国外不少国家都有专门的军事法规调整军队内部事务的国际惯例,从我国中央军委、各总部及军兵种、大军区一直行使着军事立法权,制定了大量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事实出发,《立法法》赋予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权力。《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的管理,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自行制定管理办法。比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本条例利用此条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授予他们自行制定,这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也符合《立法法》的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

      根据本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不制定适用于其在编机动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有关规定,即其在编机动车可以不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目的在于保护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如果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能力保证其在编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障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及时得到赔偿,就可以不要求其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也符合本条例制定的宗旨和目的。

      但是,如果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认为其在编机动车需要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则可以根据本条例的授权,规定类似或者相同的内容,也可以规定不同于本《条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如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费率、程序、方法等,都可以有不同于本条例的规定。

      (2)笔者对于释义的认识

      个人以为,释义中提及“如果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能力保证其在编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障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及时得到赔偿,就可以不要求其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实践中,军车一方在诉讼中的抗辩理由却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在当前的情况下,军队在编车不投保交强险应当是有依据的。但军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伤害,军队车辆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却是一个法律问题。希望业内对有关案例进行探讨,以推动有关管理部门尽快制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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