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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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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雷锋无忧”等另类保险是噱头还是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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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一款名为“雷锋无忧”的保险引起了大众关注。陕西一家保险公司推出这一险种,针对的情况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出于善意帮扶摔倒的第三者,而遭到第三者索赔并因此提起诉讼。”这款保险引起的争论在于,这种看起来像是对现世道德反讽的商业行为是否值得提倡,究竟是噱头多过实际,还是可视作商业方面的创新?“雷锋行为”,是否到了已经需要上保险的时代? 
        “奇葩”险种满足市场需求公德心无需经济手段维护谈到商业保险,近年来出现的各种“奇葩”险种确实不少,从“雾霾险”到 “赏月险”,连我们从事新闻行业的,都有 “新闻工作者关爱保障计划”。这些保险的出现,都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我国保险的种类,而让更多人将其作为投资的一种,甚至变成了个人理财的一部分。商业保险的丰富意味着保险行业“个性化”时代的来临,产品和服务终将摆脱同质化的窠臼,从大众需求出发,成为越来越成熟的金融形态。而近年来,“雷锋”行为常被“碰瓷”所扰的新闻倍出,这样的险种设计必然是依从了大众畏惧“好人没好报”的心态,发现了市场需求,完全不足为奇。 
        看到这款“雷锋”保险时,让我不禁想到一个问题:当社会公德心需要经济手段来维持时,应该说是社会的进步还是倒退?雷锋、焦裕禄是新中国成立后的道德榜样。而今天的我们,是用社会的正能量来感化少数的不道德现象,还是用另类的保险来告知大家,我们的社会道德已经到了需要经济手段来保护它的地步? 
        我恰恰认为,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准高低,正在于这个社会的契约是否完善,经济手段只是其中的一种契约而已。在这个价值观多元的时代,也正是因为有了更包容的社会,才会有更多“奇葩”的保险。所以,出现这种保险不仅不意味着社会道德水准的普遍降低,反而意味着道德水平的提高,因为这意味着人们能够用更平和的心态去面对不符合他们道德观的事件,并且愿意和保险公司以签订契约的形式来保护自己的个人利益,这正是一个包容、开放、自由的社会必不可少的元素。 
    噱头成分多过实际条款清晰即为合理 
        但如果细读这款保险的细则,你就会发现它噱头的成分更多些。这款保险的理赔前提是,“法院在无充分的证据证明第三者的损伤是由被保险人的行为造成的情况下,经二审判决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在实际中,这种事情发生的几率很少,因为这种民事案件依据的是《侵权责任法》,受害人要想索赔,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是帮扶者的责任,帮扶者不用自证清白。其次,保险条款中说“被保险人因出于善意帮扶摔倒的第三者”,那么,被保险人怎么向保险公司证明自己是出于善意?保险公司凭借什么来判断被保险人是否是出于善意?从这些方面可以看出,如果被保险人的理赔阶段的“最终解释权”在保险公司。 
        事实上,在保险行业,所有的“最终解释权”都在保险公司,或者说,所有的解释都在保险条款中,而是否购买另类的商业保险,则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即使保险公司制定了完全无利于被保险人的条款,只要信息透明,有人愿意参保,就非常合理。保险是一种防范风险的产品,无需对大部分人的所有情况都适用,即使出险概率相当小,但只要存在这种可能,就是一款可以出现在市场上的产品。一个不懂得运用经济手段保护自己的人,是不具备现代社会的生存能力的。这种保险产品的出现,正是把传统观念中的“道德”中性化了,去神圣化了,规则化了,反而非常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态势。 
    经济手段难改传统观念经济发展推进道德完善 
        经济手段在一定的情况下,是一种力量,可以作为一种自我保护的方式。我更认为,经济手段在本质上乃是一种支配的形式,用经济手段均衡社会秩序、社会道德仍会有诸多破绽的。我看到保险公司声称,推出这款保险的目的是用商业的距离拉近人心。的确,有的时候,我们就像得了恐惧症,或者高烧不退的病人,一点点风吹草动,我们就生活在忧心忡忡担惊受怕的精神状态中,就连出于好心去帮助别人时,也会怀疑是否会被讹诈。用经济手段来转变传统思想观念,未必是一种适合的方式。 
        每个社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都有其独特的“道德困境”,比如日本,每年有32000人在孤独中悄无声息地死去,高龄、无子、失业、不婚,人和人关系疏离到难以想象的地步,只能说这是独特的道德发展阶段。我们国家也是这样,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原有的道德观有所改变,不是通过某些“倡导”就能改善。此时,或许我们能做的唯有在经济层面完善规则,保护个体,先做一个“不给别人添麻烦”的社会,再去追求更多的道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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