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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执业证号:1310120091026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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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方日报采访刘健一律师:光大坚称无主观过错 股民应向谁追责
    出处:#   时间:2014/8/6 12:45:34   点击:7479

    光大证券8·16”乌龙指事件发生即将一年的时候,8月5日上午9时,由该案引发的民事赔偿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光大证券被指存在虚假陈述、利用未公开信息内幕交易乃至操纵市场三大违规行为,然而光大证券亦针锋相对,坚称乌龙指事件前后,光大并无主观过错,投资者的行为实质上是“重大误解”。

    除了针对庭审内容的讨论外,该案件能否实现我国此类证券民事诉讼赔偿有史以来的“零突破”,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直击

    受理109件 案值超千万

    在庭审现场,原告包巨芬等投资者的4位代理律师分别指出,光大在“8·16”事件前后存在着虚假陈述、利用未公开信息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同时,“光大证券利用未公开信息内幕交易,获利8000余万元的行为已经构成内幕交易罪”,有律师还在庭审现场,向法庭申请将案件移交刑事审查。

    然而,被告方光大证券亦针锋现对。庭审现场,光大证券态度强硬,坚称公司在“乌龙指”事件及其后的处理中,并无主观过错,投资者的行为实质上是“重大误解”,而这样的损失在投资市场则十分多见。

    据参与庭审的原告方律师表示,在多次交锋中,被告方光大证券并未透露出庭外和解的意向,而在此前的6月10日的庭审上,光大代理律师更是明确拒绝和解。

    在一番唇枪舌剑之后,案件存在的四大争议焦点也浮出水面,即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投资者的经济损失与行为人的内幕交易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内幕交易行为是否给投资者造成了经济损失,该如何计算等。

    据法庭方面表示,近期已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调取了相关价格数据,作为本次庭审调取的重要证据。记者了解到,此次庭审共有案件61件,其中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31件,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30件。根据庭审公告,此案预计审理时间为8月5日及8月6日两天。

    法庭审判长表示,目前,该法院受理的案件共有109件,但此次合并审理并进行了证据交换的是61件,另外还有40多起案件将另行择日开庭审理。此外,本次案件总案值或超1千万元。

    ??焦点

    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此前证监会立案调查后的行政处罚书显示,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策略交易系统因程序错误,产生巨量资金申购并部分成交,对股指及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存在内幕信息交易,光大证券也因此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8721余万元,并处以5倍、总计5.23亿元的顶额罚单。针对赔偿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也曾表示,光大证券事件导致投资者损失严重,投资者可以提起诉讼,依法要求赔偿。

    不过,对于证监会的处罚,光大证券则表示,这只是针对光大证券个人的处罚,并不是针对公司的,因此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按照目前法律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期货交易内幕交易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使要赔偿,也不认可原告的损失计算方法。截至记者发稿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1年来,受“乌龙指”事件波及,光大证券可谓是伤痕累累。据光大证券2014年中报显示,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减少19.66%,净利润减少53.01%。此外,公司经纪、投行、自营等业务亦遭受重创。

    数据显示,光大上半年经纪业务收入8.87亿元,同比下降6.22%。而投行业务和投资业务则双双出现负增长,投行业务收入减少23.64%,投资业务亏损1.6亿元。

    ■说法

    行政处罚会成为法庭证据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刘健一认为,根据目前的庭审辩论来看,原告投资者胜诉的概率较大,尽管此前并未有因内幕交易获得民事赔偿的胜诉案例,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庭会忽视投资者的利益。

    光大证券目前并未就证监会的处罚提出申诉。刘健一认为,既然证监会做的行政处罚并未更改,那么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也会成为法院对其内幕交易事实认定的依据。如果法庭最终判定光大证券赔偿投资者损失,但关于损失数额也很难界定。

    南方日报 郭家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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