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道区域: 上海 广东 江苏 北京
网站首页 新闻资讯 专业服务 专业团队 成功案例 案例点评 保险法律 保险条款 保险课堂 理赔流程 赔偿标准 曝光台
寿险频道导航
人寿保险
意外保险
疾病保险
旅游保险
理财保险
寿险条款
寿险案例
其它寿险
专业服务
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执业证号:13101200910262809

联系电话:13826203456(微信同号)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Q Q :919203665

成功案例
·
19027
·
18897
·
18697
·
18129
·
17892
·
17207
  • 意外保险
  • 当前位置: 首页 >> 寿险频道>> 意外保险
  •  
    无证驾驶身亡,保险拒赔?
    出处:#   时间:2013/12/7 18:18:53   点击:2122

      本报12月5日讯(记者 从春龙 通讯员 刘芳) 投保人无证驾驶摩托车出车祸死亡,保险公司以“驾驶人员酒后驾驶无驾驶资格证免除本公司责任”为由拒绝赔偿。投保人父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审理认为,该电子保单由保险公司内勤代为激活,并未尽到提示义务,法院判保险公司如数进行理赔

      2012年7月 5日,张某在太平洋财险日照支公司投保随心保保险一份,支付保费100元,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为一年。2012年10月 18日,张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父母张守某、吉某某向太平洋财险日照支公司要求支付保险理赔款5万元,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后张守某、吉某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中,保险公司表示,个人意外险责任免除规定,如驾驶人员酒后驾驶或无驾驶资格证免除保险公司责任。本案中张某属无证驾驶,属于责任免除的情况。东港区人民法院认为,张守某、吉某某之子张某生前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予以确认。张某已按约支付了保险费100元,太平洋财险日照支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双方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是否将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免责事项告知张某。随心保保险卡需通过网络操作才能激活成功,保险合同生效。通过太平洋财险日照支公司提供涉案保险卡网上激活信息看,保险卡激活后查询内容显示投保条款经投保人确认所下载的投保条款,载有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免责事项。但张守某、吉某某不认可太平洋财险日照支公司已明确告知张某免责条款内容,太平洋财险日照支公司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保险卡激活系由张某本人操作 ,考虑保险卡激活网络操作的专业性,太平洋财险日照支公司主张已将免责条款事项告知投保人的事实不能成立。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张守某、吉某某保险赔偿金5万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太平洋财险日照支公司负担。太平洋财险日照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张守某、吉某某提供了一份由保险公司原内勤人员销售并激活随心保,而非由投保人激活的证明。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确实未能尽到向投保人告知相关免责条件。二审维持原判。

    上一篇:未履行告知义务 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下一篇:村医试药不慎丧命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友情链接 >>
  • 广东保险律师网
  • 中国保监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 中国法院网
  • 中国律师网
  • 财产继承法
  • 北京离婚律师
  • 广州律师
  • 保险理赔律师
  • 天涯交通事故律师
  • 广东高胜诉律师
  • 武汉律师
  • 广东律师
  • 法询在线网
  • 找律师
  • 盈科律师事务所
  • 中衡保险公估
  • 关于保赔网   加盟合作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法律申明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 2013 保赔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上海闸北区裕通路1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楼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层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3021307号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建设 安全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