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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执业证号:1310120091026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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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确因抢救超出药品目录可申请报销
    出处:#   时间:2013/9/1 17:29:51   点击:2131

    日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上海市工伤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办法》对异地工伤和特殊情况下的变通方式作了规定。对此,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陆胤律师介绍说,这是上海劳动部门出台的又一项务实的民生政策,包含了两方面的改进:一是特殊情况下,工伤可以不使用医保专用卡,而用现金结账;二是异地包括境外工伤可以先行抢救,然及时转诊。新《上海市工伤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解决了工伤实际操作中的问题。

    情况紧急时可就近急救

    据陆胤介绍,《上海市工伤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规定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工伤医疗标准与抢救更人性化

    《办法》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医疗原则,接受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的监督检查。

    陆胤表示,工伤人员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执行。但在实际医疗过程中,可能会使用超出工伤保险目录的诊疗项目、药品和服务,《办法》也对此做了规定:“工伤人员确因抢救需要发生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工伤医疗费用,由治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现金垫付费用可据凭证报销

    《上海市工伤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规定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使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卡),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也可用现金先期支付工伤医疗费用。陆胤表示,有关垫付费用报销问题,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先期现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近亲属持身份证、工伤认定书、门诊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单位先期支付凭证、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及清单等有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异地工伤多变通

    工伤人员因伤情治疗需要,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可以到统筹地区外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从业人员因工外出在统筹地区外(含境外)发生工伤事故,经当地医疗机构抢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陆胤介绍,长期居住在统筹地区外的工伤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选择1至2家当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作为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工伤人员在统筹地区外就医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原则上应当按照“工伤人员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执行。”工伤人员能够提供当地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可以参照执行当地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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