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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执业证号:1310120091026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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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起车撞人判决不公? 龙岩中院:一辆赔一辆不赔
    出处:#   时间:2013/7/19 0:40:17   点击:2061

    东南网7月18日讯(海都报闽南版记者 简伟雄 廖明生 通讯员 张丽姑 范文祥 俞薇)一辆连城的货车私自营运货物,一辆武平货车,违规载烟花爆竹,都各自撞了人。两车都找向保险公司理赔,双双遭拒后,不约而同诉诸法院。龙岩中级法院却二审判决,一车保险公司得赔,另一车保险不用赔。

    同样是货车事故,“待遇”却不相同,为什么?前日,主审法院给出答案。

    案例1 货车致2死 保险公司无需赔偿

    2010年11月6日,连城县的邹某雇请驾驶员,驾驶着厢式货车(客车两用),从龙岩运载饲料到连城。回程途中,货车撞上一辆助力车,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助力车上2人死亡。

    邹某曾为货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及机动车损失险。事发后,保险公司却以邹某违反保险合同约定为由,拒绝赔付。

    邹某向连城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30万元及汽车修理费1430元。连城法院一审做出判决,支持邹某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向龙岩中院提起上诉。

    经过审理,上月底,二审法院宣判,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邹某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用向邹某赔偿保险金。

    对于二审改判,法官解释,事发时,保险车辆并不是为邹某自身运输货物,而是为他人运载饲料。邹某在投保时,保单上有载明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用,他的车不止一次为他人运输货物,已改变非营运用车的性质。

    通常,非营运车辆风险水平比营运车辆风险低,对应的保险费率也低,保费也较营运性车辆低。根据保险法,如果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本案中,邹某未履行该义务,保险公司依法对本案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 货车违规运载出事故 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2010年1月,武平的王先生驾驶轻型货车,车上装载着烟花爆竹,在省道205线武平段,与一辆小型客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负全责,需承担小型客车的车辆损失和施救费用共计1万余元。

    王先生的轻型货车也曾投保过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事发后,王先生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肇事车辆属于非营运货车,事故发生时违规运输烟花爆竹易燃易爆物品,保险公司的商业险责任应当免除。

    近日,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龙岩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肇事车辆虽违规运载,但保险公司不能拒赔,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付8940元。

    法院审理认为,违法装载影响了安全行驶状态,且直接导致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才可以拒赔。但这起交通事故中,事故的发生同王先生运输烟花爆竹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管运载什么货物,交通事故还是会发生。因此,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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