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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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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溺水身亡 团体意外伤害险赔付20万
    出处:#   时间:2013/7/9 23:56:17   点击:2083

    本网清远讯(卫华 清法宣) 梁伯夫妇的儿子小梁不慎溺水身亡,两老忍痛送走了亲儿后,本以为儿子的意外保险金虽然远不能弥补丧子之痛,但多少也能保障一些以后的生计。保险公司竟以小梁溺水死亡原因不明,意外伤害依据不足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日前,法院审结此案,认定小梁为意外溺水死亡,判决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如数向梁伯夫妇赔付意外死亡赔偿金。

    2012年11月5日清早,梁伯夫妇的儿子小梁被发现死于本村的鱼塘内。经公安机关侦查及检验,排除了他杀,当地派出所随后向梁伯出具“排除他杀、意外溺亡”的证明。年轻的小梁尚未婚娶,儿子的突然离世让梁伯夫妇悲痛不已,也让他们丧失生活及精神上的依靠。办理后事过程中,两老得知儿子工作的公司为包括小梁在内的200多位员工统一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限额为200000元。梁伯夫妇认为,既然投了保,儿子遇害又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理应支付小梁的意外死亡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公安机关侦查仅是排除了他杀的可能,而根据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约定,被保险人因自致伤害或自杀造成伤害,以及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遭受伤害的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还提出,意外发生后曾要求家属对死者进行尸检以查明死因,但遭小梁家属拒绝,保险公司应不予赔偿保险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派出所出具的“排除他杀、意外溺亡”的证明及相关尸表检验结果,小梁的死亡情形符合保险条款中“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约定情形,在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小梁的死因属于其所述的免赔情形下,应当依约予以赔偿,判决保险公司向梁伯夫妇支付保险金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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