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并私吞保险金 肇事者赔钱了
出处:# 时间:2013/6/16 23:15:07 点击:2241
九江新闻网讯(徐芳 记者 王雪妹)本来出车祸撞了人就已理亏,可肇事人拿了赔偿金却不赔偿给受害人,更让人气愤难平。近日,瑞昌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案,并依法判决肇事者赔偿受害人合法损失。 2011年10月13日,被告何某驾驶小型轿车,在九江县双瑞公路与黄某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和三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九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何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2012年6月21日,经九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何某、黄某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何某承担70%赔偿责任,黄某承担30%赔偿责任。 被告何某应支付原告22723.58元,现已支付17500元,黄某已按照协议赔偿完毕。后被告何某就本次事故赔偿事宜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公司产生纠纷,被告何某曾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11月因管辖异议被法院驳回起诉。2012年8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公司已就本次事故向被告何某支付了赔偿款37943.02元。被告何某在拿到保险赔偿款后,却没有将赔偿款交给原告,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剩余部分及保险公司应付的赔偿款。法院一审审理支持原告诉求,判决由被告何某赔偿原告聂某人民币15577.4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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