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执行买人寿保险 强制退保提取变价款
出处:# 时间:2013/5/3 18:18:43 点击:2608
“高新法院,我是某保险公司,你院提取的被执行人胡某、熊某投保的四份保单的变价款已汇入你院账户。”近日,随着协助执行单位的反馈,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结了一件陈年积案,意味着高新法院在反规避执行的道路上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佛山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胡某、熊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昌高新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判决:被告胡某、熊某(系夫妻)在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佛山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货款及逾期付款赔偿金合计12余万元。由于胡某、熊某未履行判决,佛山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胡某、熊某仍拒不履行,且避而不见。法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只有暂时作程序终结处理。 但执行法官并未就此放弃,每次财产调查都将本案被执行人列入,终于,在2012年6月的一次例行调查中发现了熊某的银行账户信息,进一步的调查发现:该账户虽然余额很小,但熊某使用该账户,定期向某保险公司支付保费,2012年1月至5月即支付了3.6万余元。执行法官顺藤摸瓜,查清了被执行人熊某在南昌某保险公司为自己、胡某及子女投保了四份投资分红型的人寿保险。至2012年6月,已累计交纳保费15万余元。 面对被执行人的规避执行行为,法院立即冻结了这四份保单,并通过保单上的联系方式与被执行人取得了联系,通知其限期解决,否则法院将强制退保,但被执行人仍置若罔闻。高新法院遂依法适用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变价被执行人熊某的四份保单。同时,向某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将四份保单强制退保,提取变价款(保单现金价值)至法院账户。保险公司经再次通知被执行人解决无效后,依法履行了协助执行义务,于2013年3月将变价款8.4万余元汇至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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