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道区域: 上海 广东 江苏 北京
网站首页 新闻资讯 专业服务 专业团队 成功案例 案例点评 保险法律 保险条款 保险课堂 理赔流程 赔偿标准 曝光台
车险频道导航
交通事故
汽车保险
交强险
交通肇事罪
车险案例
车险条款
专业服务
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执业证号:13101200910262809

联系电话:13826203456(微信同号)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Q Q :919203665

成功案例
·
18913
·
18785
·
18603
·
18032
·
17796
·
17091
  • 交通事故
  • 当前位置: 首页 >> 车险频道>> 交通事故
  •  
    机动车撞死宠物狗 保险公司赔不赔?
    出处:#   时间:2013/5/3 17:29:28   点击:1883

      机动车撞死了宠物狗,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和未尽到宠物管理责任的饲养人需各担相应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4月24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机动车撞死宠物狗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作出以上终审判决。

      2012年6月底一天的傍晚,陕西省泾阳县农民刘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驶至西安一小区门口时,与张女士所带的一只宠物狗横过马路时相撞,导致该犬死亡。经交警现场勘验,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未确保行驶安全,造成此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宠物狗主人张女士无过错,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张女士提起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7万6千余元,并向法庭出具了其所有犬只的购买收款收据及喂养该犬所购买的狗粮、疫苗等收款收据。张女士的宠物狗为边境牧羊犬,事发时不足两岁,办理了相关养犬证照。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所饲养犬只因交通事故死亡,侵权人应当赔偿其因此产生的财产损失。张女士虽然出具了其所有犬只的购买收款收据及喂养该犬所购买的狗粮、疫苗等收款收据,但该证据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且被告不认可,因此,法庭对以上证据不予认可;但该犬只系张所有,其财产权益应当予以保护。结合该犬只品种大小及饲养年限,经市场询价,确定市场价值酌情确定为6000元。该犬只未牵狗绳横穿马路,故其管理人对该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女士2000元、刘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女士2500元,其余由原告张女士自行负担。诉讼费由张女士与驾车的刘某各半承担。

      宣判后,张女士向西安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刘某和保险公司承担她的各项损失4万元及讼费。二审法院驳回了张女士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上一篇:撞车酿祸理赔款被挪还贷 保险公司赔偿2次
    下一篇:肇事逃逸被拒付保险金 法院判令保险须理赔
    友情链接 >>
  • 广东保险律师网
  • 中国保监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 中国法院网
  • 中国律师网
  • 财产继承法
  • 北京离婚律师
  • 广州律师
  • 保险理赔律师
  • 天涯交通事故律师
  • 广东高胜诉律师
  • 武汉律师
  • 广东律师
  • 法询在线网
  • 找律师
  • 盈科律师事务所
  • 中衡保险公估
  • 关于保赔网   加盟合作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法律申明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 2013 保赔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上海闸北区裕通路1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楼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层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3021307号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建设 安全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