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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执业证号:1310120091026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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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事逃逸被拒付保险金 法院判令保险须理赔
    出处:#   时间:2013/5/3 17:26:01   点击:1761

    核心提示

    2002年4月,浙江省常山县宋畈乡村民方根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2003年1月,方根发在浙江省江山市境内发生交通事故,因交通肇事逃逸被判有期徒刑4年,附带赔偿受害人亲属7万元。随后,方根发要求中财保上饶县支公司支付保险金5万元。

    但是中财保上饶县支公司却以方根发肇事后逃逸为由,拒付保险金。为此方根发将中财保上饶县支公司告上了法院。经两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方根发5万元

    酿成事故 肇事逃逸身陷牢中

    2002年3月底,浙江省常山县宋畈乡村民方根发,从上饶县的一名车主手中购买了一辆车牌号码为赣E21366的农用车,同年4月3日,方根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合同约定,方根发支付保险费1140元,如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承担最高额5万元的保险金责任,保险期限自2002年4月4日至2003年4月3日止。

    原本指望靠此车来养家糊口的方根发,做梦也没想到,由于自己的大意引发的一起交通事故,不但把自己送进了监狱,而且还给自己带来了一场官司。2003年1月1日晚7时30分左右,方根发驾驶自己的农用车从浙江省江山市驶往武义方向,行驶到白汤下线莲湖加油站地段时,与前方步行的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罗埠镇宋家畈村民胡锡荣发生碰撞,胡锡荣倒地后被碾压当场死亡。

    见到躺在地上一动不动的胡锡荣,慌乱之中的方根发赶紧弃车而逃。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该次事故由方根发负全部责任,而逃逸之后的方根发随后也被金华市交警部门抓获归案。2003年8月,方根发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赔偿死者胡锡荣丧葬费等74760元。由于方根发的家境也不富裕,一下子拿不出这么一大笔钱,只好先支付了一部分钱给胡锡荣的家属,随后方根发特别授权委托了金华市曙光法律服务所的徐国建,代表他去找中财保上饶县支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如果拿到后就把这笔钱一起支付给死者的家属。

    保险起效 委托他人索取保金

    2004年的7月份,方根发的委托人在找中财保上饶县支公司时,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接待他的中财保上饶县支公司的有关工作人员称,由于方根发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拒付保险金。

    方根发的代理人徐国建在几度商讨未果的情况下,只好一纸诉状将中财保上饶县支公司告上了法院。就在法院受理此案后,方根发的代理人徐国建提出,如果中财保上饶县支公司愿意出2万元钱的话,他们可以考虑撤诉。尽管中财保上饶县支公司的法律顾问以及上级部门也同意以此了结此事,但是中财保上饶县支公司一直认为自己不用承担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法院认为 行规不能代替法律

    在调解无望的情况下,上饶县法院只好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中财保上饶县支公司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属实,并承认如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负5万元以下的保险金责任。但保险公司还提到,签发给方根发的保险单背面附有条款,如果司机是交通肇事逃逸的,保险公司可以免赔。中财保上饶县支公司随后提供了一个他们原来的案例,一位姓黄的车主与保险公司签订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在合同背面有关于肇事逃逸拒赔的条款,以此用以证明原告方根发的保险单也附有该条款内容。

    对此争议的焦点,上饶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的,保险合同就算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也就是说,保险单并非保险合同本身,它是由保险人制作,签章并交付给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主要凭证,那么保险合同应当由保险人保管。

    法院还认为,被告中财保上饶县支公司,主张与原告方根发签订的保险合同有肇事后驾车逃逸保险人可以拒赔的内容,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该内容存在的证据。但是被告只提供了与本案无关的黄某与被告签订的背面附有肇事后驾车逃逸的保险公司可以拒赔条款内容的保险单,该份保险单只能证明黄波与被告之间协商一致的保险合同条款内容,而不能证明他人的保险合同的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所以中财保上饶县支公司主张与原告方根发之间的保险合同有逃逸拒赔的免责内容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见自己的理由未被法院采纳,中财保上饶县支公司又以保险公司有20%的免赔率为由,他们赔偿的最高额应为4万元,而不是5万元。但是法院认为行规不能代表法律,保险公司的某些有失公允的条款并不具备法律效力,故被告以保险公司有20%的免赔率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应当履行合同的约定。

    2004年8月,上饶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经过合议,认定原告方根发与与被告中财保上饶县支公司之间签订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依法成立,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公司赔偿原告方根发保险金5万元。

    判决后,中财保上饶县支公司随即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11月7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上饶县人民法院的判决,驳回了中财保上饶县支公司的上诉请求。判决生效后,直到2005年2月24日,中财保上饶县支公司只支付了4万元钱,另有1万元尚未支付。

    为保业绩 业务员报喜不报忧

    2005年2月24日,记者来到上饶县人民法院,找到审理此案的杨善福法官。法官告诉记者,本案的焦点问题就是合同的约定问题,既然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有关“投保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的约定”,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支付保险金。随后记者在杨法官出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书第二章第二十三条中看到: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凑巧的是,在记者采访此案时,从金华赶来讨要另1万元钱的死者的家属胡某,正与中财保上饶县支公司的有关人员在通电话,胡某在电话中要求保险公司尽快支付另外1万元钱,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只是告诉胡某会支付的,但具体时间还定不下来。最后胡某告诉保险公司称若再不肯支付的话,她就申请法院执行。

    针对此案,记者随后又采访了本报法律顾问团成员——江西带湖律师事务所的蔡庆发律师。蔡律师认为,保险公司提供同期签发给其他投保人的保险单以及中国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文本,不能证明保险公司与方根发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向方根发明确说明了“保险车辆出险后,驾驶员驾车逃逸,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条款。保险公司既然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免责条款,就应当承担赔偿的义务,这是毫无疑问的。

    那么,车主们对此案又是怎样看的呢?记者采访了一位名叫王军的司机,他告诉记者,目前国内的保险业应该说还不是很成熟,有些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为了自己的业绩想方设法让你参保,在介绍保险合同内容时总是把参加保险的好处罗列成一大堆,一些不利于参保人员的条款,却轻描淡写,以致于一旦出了事,参保人员索赔起来,就不是那么顺利了。

    ■编后

    目前,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纠纷案越来越多,很大的一个原因就是行业垄断导致市场缺少竞争。随着中国加入WTO,各行各业都在喊着“狼来了”。那么,保险业一旦放开,竞争必然加剧,相信保险公司的服务、理赔自然也就上去了。但那时,会不会有点晚?像方根发遇到的这种事情,如果摊在自己向身上,该得的赔偿却得不到,换了谁都会不舒服。而保险公司所谓的有20%免赔率权利的说法,对参保人而言,无疑就是一项霸王条款,根本就是一种逃避责任的借口。这样的话,只会凭添老百姓对保险公司的一种不信任感。

    (大江网-江西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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