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十日被保险人意外死亡“妻子”获赔18万
出处:# 时间:2013/4/29 10:29:22 点击:2310
本网讯(通讯员 范伟霖 陈红珍)保险人投保十天后,被保险人意外死亡,但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显示被保险人为已婚,而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同居关系为由拒绝支付赔款。作为被保险人女朋友的受益人能否拿到18万元的保险赔款?近日,河南省封丘法院法院判决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王丽保险赔款180000元。 2010年8月15日赵合在濮阳市失踪。2010年9月19日,在河南省濮阳市某村北地发现一具无名尸体,后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通过DNA检验,确定死者为赵合。原告多次找被告理赔。被告认为,投保书上显示原告是被保险人的配偶,而DNA鉴定结论上显示赵合前妻是被保险人的配偶,原告是否是被保险人的妻子不确定,原告理赔主体上有瑕疵,故拒绝赔付。 庭审中被告平安人寿河南分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表示,不否认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死亡的事实。后要求撤回对本案赵合死因的认可。原告王丽不同意被告的撤回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安部DNA鉴定结论可以确定赵合死亡的事实,其是否死于意外,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同意,或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同时,根据民法通则及《保险法》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本案被告平安人寿河南分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在庭审中对赵合在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死亡的事实不持异议,后虽提出异议,但原告不同意撤回,根据禁止反言规则等,应当免除原告王丽在该方面的举证义务,以庭审中被告代理人的认可确定被保险人赵合的死因,即以意外伤害死亡确定赵合死因,认定案件事实。按照保险合同,保险期内被保险人身故,被告应支付原告保险金10万元;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被告另付原告保险金8万元。综上可以确定,在被保险人赵合因意外伤害死亡后,被告应支付给作为受益人的原告保险金共计18万元。 判决后,被告及时向原告支付了18万元保险赔款,履行了法院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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