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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执业证号:1310120091026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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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了四个字多了无数愁——一名打工受伤致残农民工的维权之痛
    出处:#   时间:2013/4/28 18:17:40   点击:2306


    青海新闻网讯 农民工刘振荣被西宁市一家政服务部雇佣到北京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做保洁工作。2011年1月,刘振荣在西宁市八一路一酒店擦玻璃时,从1.7米高的脚手架上摔下来,头部直接着地,摔成重伤。在刘振荣的家人为其维权的过程中,由于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宁市城西区劳动争议仲裁会员会等部门和机构接连在法律文书中发生重大错误,导致急需钱救治的刘振荣至今得不到赔偿。

    本报在2013年2月18日A3版就刘振荣工伤一案刊发了《少了四个字多了无数愁——一名打工受伤致残农民工的维权之痛》的报道,随后又对该案进行了追踪报道,这一系列报道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很多读者致电本报,询问刘振荣工伤的事情到底如何解决了?就没有人为刘振荣工伤的事情负责了吗?为此,本报记者就该案继续展开追踪调查。

    2013年3月27日,记者来到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陈清明告诉记者,在刘振荣工伤一案中,人民法院执行庭只能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执行。由于西宁市城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仲裁裁决书中将责任单位的名称搞错了,随后导致人民法院执行庭虽然花了大力气及时赶赴北京,但还是无法对“北京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打个比方,裁决书中写明被执行的人叫张三,我们能不能去执行张三民呢?答案显而易见。”陈清明对记者说。

    陈清明继续介绍,法院执行庭只能依据劳动仲裁部门做出的裁定书执行,对于裁定书上搞错了责任单位的名称,法院是不能变更的。如果要变更被执行人,也只能是劳动仲裁部门重新做出裁决,法院可依据有法律效力的新的裁决书执行。

    2013年3月28日,西宁市城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此案的首席仲裁员潘吉顺告诉记者,当初之所以将“北京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称写错,即写成“北京轻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因为刘振荣的工伤鉴定书中的名称就是错误的,导致仲裁委员会也使用了错误的名称。

    记者:在劳动争议仲裁的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没有责任和义务对当时双方的名称进行核对呢?

    潘吉顺:核查责任是有的。但是,西宁市城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刘振荣一案开庭时,“北京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人一直没有到庭,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这个案子的裁决是缺席做出的,当时去北京调查这个单位的情况也是不实际的,因此导致责任单位名称发生错误的事没有被发现。

    记者:怎样才能纠正这一错误?

    潘吉顺:现在就只能从头再来,就是说,重新作工伤鉴定、劳动仲裁,重新走一遍劳动争议所有的法律程序。

    2012年8月5日,北京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决定书,向西宁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工伤决定书。而刘振荣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行政复议。2012年10月25日,西宁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工伤决定书,并要求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13年4月2日,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鉴定处有关负责人李永军向记者出示了刘振荣申请工伤鉴定时所填写的文书。记者看到,这份文书上“工作单位”一栏填的是“北京轻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这确实与“北京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称大相径庭,这份文书上填的单位名称就是少了“世纪建筑”4个字。

    李永军还介绍,刘振荣的案子不仅是工作单位名称发生错误,实际工作单位也是错的。刘振荣工伤时的实际工作单位是西宁市的一家家政服务部,而不是“北京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而这家家政服务部目前已经被注销,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了。

    至此,刘振荣在工地干活时遭受伤害一案的关键法律文书即工伤决定书被撤销,而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就要刘振荣提供他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记者:如果刘振荣要重新认定工伤,应该怎样做?

    李永军:认定工伤先要确定劳动关系。当初雇佣刘振荣的家政服务部目前已经不存在了,要将“北京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认定为工作单位,必须先提供刘振荣与“北京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刘振荣的妻子杨秀英说,我夫妻俩作为老百姓,干活前也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无法提供这样的证据。

    当初雇佣刘振荣并发生工伤的家政服务部目前已经注销,刘振荣又提供不出与“北京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刘振荣的工伤就没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了吗?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青海方圆第三法律事务所的法律工作者。该所一名法律工作者对记者说,如果刘振荣与用人单位之间无法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刘振荣遭受伤害就无法认定为工伤,也就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刘振荣可以人身损害赔偿为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雇佣者和相关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刘振荣在工地干活时遭受伤害一案始末已经清楚。现在看来,此案中一系列的错误是显而易见的,可就是这些显而易见的错误为什么还是顺利地经过了这么多的职能单位的关口?刘振荣提供的资料有误,那么,相关职能部门使用错误的单位名称、没有经过认真核查资料有没有责任呢? (作者:蓝海梅)

    来源:青海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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