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道区域: 上海 广东 江苏 北京
网站首页 新闻资讯 专业服务 专业团队 成功案例 案例点评 保险法律 保险条款 保险课堂 理赔流程 赔偿标准 曝光台
寿险频道导航
人寿保险
意外保险
疾病保险
旅游保险
理财保险
寿险条款
寿险案例
其它寿险
专业服务
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执业证号:13101200910262809

联系电话:13826203456(微信同号)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Q Q :919203665

成功案例
·
18998
·
18867
·
18676
·
18109
·
17866
·
17180
  • 理财保险
  • 当前位置: 首页 >> 寿险频道>> 理财保险
  •  
    存款变保单屡禁不止业内建议引入退出机制
    出处:#   时间:2013/4/29 10:25:06   点击:2956

    原本去银行存钱,却在自称“理财顾问”的工作人员推介下,购买了保险公司的“理财 产品”……尽管监管层屡出重拳治理,但类似“存款变保单”问题仍是保险领域投诉的“重灾区”。对此业内人士和专家建议提高保险公司的违规成本,适时引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

    “存款变保单”屡禁不止

    北京的安女士近日向新浪网的投诉平台投诉称,她在银行办理存款业务时,被所谓银行工作人员“忽悠”,误把泰康保险一款产品当成银行理财产品购买,中了“调包计”。

    2010年1月,安女士去工商银行存10万块钱,但一位银行工作人员推荐她购买一款理财产品,并承诺存三年收益不低于银行的存款利息。因为当时基金、股票市场行情不好,安女士就购买了被推荐的那款“理财产品”———泰康稳健理财B款终身寿险(万能型)。

    但购买后安女士才发现,该产品实为一款保险产品,退保需要支付大笔手续费。而购买两年后收到的一张对账单,让安女士发现了更多问题。“两年‘利息’才5000多元,直到等到2013年产品到期,也只拿到9100元利息,收益不及银行存款利息。”王女士说,“希望自己的遭遇能给其他投资者以借鉴,不要被所谓高收益承诺所蒙蔽。”

    与此类似,存款送保险也是银保渠道销售中屡试不爽的幌子。江苏的董先生称,2012年1月前往中国建设银行(4.68,0.00,0.00%)办理存款业务时,一个工作人员向其推荐一款“理财产品”,亦称年收益比银行利率高,每年2万买满5年,附赠一份人身保险,并称处于做促销活动期间“过几天该产品就没有了。”

    董先生表示,工作人员帮其填了一份保险单后,直接让董先生签字,期间并未告知中途停缴有何损失。直到2012年底收到催缴通知单后,董先生才发现自己买的是“泰康金满仓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

    销售误导仍为投诉热点

    中国保险业经过二十年的快速发展,市场规模日益壮大,对国民经济渗透程度快速加深,但之前被高速增长的行业数字所掩盖的制度性问题也逐渐显现,诚信问题饱受社会诟病。

    此前保监会公布的2012年消费者投诉相关数据显示,销售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接近人身险公司违规事项总量的近八成,其中销售误导的投诉最为普遍:在违法违规类投诉中,各类销售违规3426个,其中涉及销售误导2979个,占人身险公司违法违规类投诉的85.28%。

    从销售渠道看,银保领域一直是销售误导的多发地带,2012年银邮代理的投诉量已超过个人代理的投诉量,主要表现为:一是承诺高收益或不如实告知收益情况,尤其近几年投资型保险产品收益率普遍较低,使得当初销售时承诺、夸大收益的问题更加突出;二是将保险与其他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甚至故意误导成存款、基金或其他理财产品;三是代客户签字,隐瞒犹豫期、退保损失、保单期限等有关重要合同内容。

    从事投资理财的银率网近日发布的报告显示,银保产品的误导销售名列2012年消费者对金融业最不满意的项目榜首。明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金牌经纪人李彦鹏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银行保险方面的投诉,客户反映最多的‘存款变保险’问题,每一桩都剑指销售误导。”

    建议适时引入分支机构退出机制

    记者观察到,原本想存款却被误导购买保险的,主要以中老年人为主,其中不乏退休老人。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中老年人之所以成为目标人群,主要是因为更容易“上当”,还有一些地方甚至出现70多岁,早已超过保险认购年龄的老人被误导购买保险的情况。

    按照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并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事实上,对保险销售渠道的“重灾区”银邮代理,保监会也屡出重拳治理。近日保监会向各人身保险公司及各地保监局针对《关于规范银邮保险代理渠道销售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征求意见。其中提到,如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的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人身保险产品,起售保险费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趸交5万元或期交1万元。并且,销售人员不得向70岁以上老年人推荐保险产品,不得向60岁以上老年人推荐期交保险产品等。

    有专家指出,保险销售人员之所以能够偷换概念误导消费者,与保险合同条款的不够标准化和通俗化有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副教授张旭升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在目前保险业务仍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代理人的情况下,一方面要提高消费者的保险知识面,另一方面,在设计保险合同时,应做一些人性化的处理和安排,从客观上降低纠纷发生的概率。

    张旭升认为,评鉴服务的人性化标准时,可参照国际通行的“可信赖度“保障度“知觉度“关怀度”“敏感度”等五项指标,检验保单条款的设计是否能让投保人清楚理解,并切实履行。

    此外,一位行业人士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银保市场的监管威慑力弱,根源在于监管部门的重罚还不够,究责率较低。他建议,针对银保市场中部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违法违规问题屡查屡犯的情况,可以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并制定相应的标准、程序和消费者保障制度。对严重违规、管理混乱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引入退出机制,责令其退出市场。

    上一篇:理财分析师提醒:买寿险需注意五大误区
    下一篇:老年人理财最受伤盘点四大理财陷阱谨防被骗
    友情链接 >>
  • 广东保险律师网
  • 中国保监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 中国法院网
  • 中国律师网
  • 财产继承法
  • 北京离婚律师
  • 广州律师
  • 保险理赔律师
  • 天涯交通事故律师
  • 广东高胜诉律师
  • 武汉律师
  • 广东律师
  • 法询在线网
  • 找律师
  • 盈科律师事务所
  • 中衡保险公估
  • 关于保赔网   加盟合作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法律申明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 2013 保赔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上海闸北区裕通路1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楼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层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3021307号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建设 安全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