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车险拒赔典型案例分析:保险不能免责
出处:# 时间:2013/4/23 20:15:06 点击:2098
“把出租车撞了不是非得自掏腰包赔份儿钱,让的哥起诉咱和咱的保险公司,的哥准胜诉,份儿钱就从三责险里出了,这事儿您不知道吧?别人把咱车撞了,不是修完就完了,做个伤残鉴定,起诉对方,对方的保险公司就得用三责险赔付车辆折旧费,这事儿您不知道吧?赶紧转吧!” 近日,有网友发了这样一条微博,并称这都是朋友的亲身经历。杭州楷立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凌斌说,不同地方的法院,对于同样一个案子会有不同的判断,网友所说的这两种情况,目前杭州的法院尚不支持。不过,的确有类似情况——即便保险合同上注明保险公司可以免责,但打官司的时候,法院依然会支持处于弱势的受害方或车主。 不在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费用,保险公司也得出 案例:2011年9月18日,朱某驾驶机动车在杭州西溪路上碰伤行人占某,造成占某身体受伤,花费医疗费2.6万余元,并构成九级伤残。经交警认定,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朱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表示,占某使用的部分药品不在医保目录内,这部分费用不能赔偿。占某起诉至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不支持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非医保用药的费用也要赔偿。 律师说法:交强险合同中有这样一条:(保险公司)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所以保险公司通常会拒绝赔偿医保目录范围外的医药费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只要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全部医疗费用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般不会扣除其中的非医保用药。当然,这里的医疗费用应当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而且是合理的和必要的。 酒后驾车肇事,保险公司要先行垫付赔偿费 案例:2009年3月27日,孔某醉酒驾车,把袁某的父亲撞死了,交警认定孔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孔某的保险公司认为,孔某属于酒后驾车,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法院最后判决,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12.2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目前的交强险合同中注明,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2.酒后驾车肇事的;3.被保险车辆被盗抢期间肇事的;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以上四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过,在实际的司法判决中,法院通常会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受害方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在向第三人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保险公司还可以向侵权人(即驾驶人)追偿。 驾驶证逾期未换领,同样可以理赔 案例:2008年11月28日,蔡某驾驶机动车途经09省道时,在秋山高速下发生车撞绿化带的事故,造成绿化带和机动车受损。经交警认定,驾驶人蔡某负全部事故责任。但是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发现蔡某的驾驶证在发生事故前已经到期,且未及时换领,于是以此为由拒绝理赔。后蔡某诉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律师说法: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因此,驾驶人有无驾驶资格,应以事故发生时,车辆管理机关是否已经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作为认定依据。只要逾期换证的时间不满一年,则其驾驶证尚未被注销,就不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理赔。 无责方可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2007年6月28日,张某雇用的司机驾驶机动车,与第三人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的机动车受损。经交警认定,第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要求自己的保险公司支付车损理赔款,遭拒。保险公司认为,张某是无责方,应该向全责方要求赔偿。后来,张某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说得通俗点,就是只要投保了车损险,车主就有选择权,如果你是无责方,既可以向肇事方索赔,也可以直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向投保人赔偿了全部保险金之后,可以再向责任方追偿。 车辆过户后交强险没变更,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案例:2009年1月28日,程某驾驶机动车与汪某相撞,致汪某死亡。经交警认定,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时查明,程某驾驶的机动车原所有人为秦某,秦某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自2008年2月23日零时起至2009年2月22日24时止。2009年1月20日,该机动车所有人变更为程某,但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登记。汪某的继承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10万余元,并判令被告程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甲将其所有的机动车转让给乙,但未在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的批改手续,后乙驾驶该车辆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受损。保险公司通常会以“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为由拒赔。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保险公司的这种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交强险赔偿限额不区分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案例:2012年6月11日,施某驾驶机动车在萧山区某路段,与周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周某的机动车受损,产生维修费2.7万余元。经交警认定,施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施某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周某车辆修理费2.7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认为交强险赔付的财产损失限额只有2000元,超出部分不予理赔,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说法:尽管交强险合同中注明了有责方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但在杭州,法院普遍支持,交强险是不区分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限额的,也就是说,无论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害,只要其总金额未超过交强险限额12.2万元,那么就应当由交强险予以先行赔付。 同一车主名下的车相撞,也可以赔 新出台的规定,暂无案例。 律师说法:以前保险合同规定,同一车主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第三者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不过,去年12月,杭州市中院出台了一份司法规定,除非有证据证明,同一车主的两车或多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是为骗保故意而为,否则,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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