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却拒绝向养父母理赔!法院这样判
出处:# 时间:2022/3/7 23:05:54 点击:1176
步入晚年的王先生夫妇怎么也没想到,不到20岁的养女在一场车祸中意外身故,正处于悲痛中的他们却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无奈,王先生夫妇只好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养了近20年的女儿被保险公司质疑 王先生夫妇的养女小王生前购买了一份《个人综合意外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不久,小王不幸被一辆小型客车撞倒致死,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王不承担事故责任。 然而,保险公司却拒绝了王先生夫妇的理赔申请,原因在于保险公司一方面认为小王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另一方面质疑王先生夫妇“养父母”身份的合法性。王先生夫妇无法理解,自己抚养了将近20年的女儿竟不被保险公司承认,于是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依据个人综合意外保险合同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条例,辩称:“我们查到小王在生前曾因‘精神行为异常’住院治疗,说明她在投保时至发生事故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合同条款,我们有权拒绝履行合同约定。” 王先生反驳道:“我家囡囡出院时医院给出的诊断仅仅是“未排除精神病”,而且车祸发生时也无法证明她存在精神障碍。”王先生还表示:“我家囡囡买保险、发生车祸是2018年的事,去医院就诊是2016年的事,她出院之后,也是正常读书、工作的。现在你们仅凭两年前的就诊记录就认为她有精神障碍,这个理由根本站不住脚!” 保险公司又提出质疑:“王先生提供不了收养证明,也就是说你们夫妇在法律意义上不是小王的养父母,因此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我们公司无需做出任何赔偿。”对此,王先生回忆道:“当年我们在马路边发现了我家囡囡,找她的亲生父母嘛也没找到,后来我们就自己收养了。因为没有出生证明不能办理收养证明,向相关的部门说明情况后,在她1岁多的时候我们就给她上了户口。” 王家人户籍所在基层组织、户籍登记机关的证明显示:王先生夫妇于1999年收养一名生父母不明的女婴,未办理收养手续。该女婴于2001年在派出所入户,登记为户主王先生的养女。 法院: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那么,小王被保险人的身份是否合格?未办理收养手续的王先生夫妇还能争取到这份赔偿吗? 小王是否是合格的被保险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证据仅能证明2016年小王有过精神方面的一次就诊记录,医院出院记录并未确诊为精神病。且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小王皆能正常进行生活、学习、工作。 被告在并无证据显示小王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事故发生时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的情况下,仅以两年前的一次就诊记录主张小王不是合格被保险人或据此免赔,法院难以支持。 王先生夫妇是否为适格的受益人? 法院认为,案涉保险为人身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其目的多在于为家庭生活预留保障,由此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可使遗属或者受益人生活无忧。案涉保险为小王本人以自己的生命为标的投保,被保险人小王享有当然的受益人指定权。结合她出生即被抱养、1岁多户口就登记为两原告的养女、亲生父母无法查找的情况,其投保时身故保险金旨在为养父母提供生活保障,也更符合她投保时的主观意愿。 其次,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两原告虽未办理收养手续,与小王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但王先生夫妇抚养小王长大,两人不仅在生活上对其进行照料,还在经济上对其进行资助和供养,属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在小王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两原告可以享有与法定继承人相同的保险权利。 最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王先生夫妇保险金50万元。上海金融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本案中,小王自幼被原告夫妇收养,双方共同生活了将近20年,家庭稳定和谐。两原告作为她的实际抚养人,不仅尽到了抚养义务,更力所能及地给予了她经济、生活上的帮助。现在小王因为意外过世,亦没有其他继承人,法官创造性地适用关于适当分配遗产权利人的法律条文,将王先生夫妇认定为保险法上的受益人,充分体现了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为两原告老年生活提供了经济保障,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了情、理、法的有机融合,弘扬了良好的社会风尚。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周到上海 |
上一篇:保险公司拒赔高空作业伤害 法院:未尽明确告知义务,得赔! 下一篇:坐顺风车出车祸身亡,百万险保险公司只肯赔10万,法院这么判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