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供交警部门的火灾事故原因证明,保险公司该不该理赔?
出处:# 时间:2018/9/20 22:59:47 点击:4008
案 情 甲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国内水路、陆路运输保险(基本险),双方签订《货物保险协议文件》。2016年3月7日,甲公司就其承运的货物通过网上申报投保,生成保险单号为AXIMS0104116Q001421T及指定运输车辆。保险期间,投保车辆在运输途中着火,消防中队赴现场救援,后消防中队出具《证明》,载明:“具体起火原因不明”。甲公司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核定损失金额为48万元。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货物损失33万元。 审 判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以甲公司只提供公安消防部门的证明而未提供交警部门的证明为由拒赔,缺乏法律依据。故判决支持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保险合同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文意解释产生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同时,对于保险条款的理解还应从指定该条款的目的进行解释,本案中正是从被保险人提供证明的目的分析,得出保险公司的解释不符合合同目的的结论,从而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来源:厦门中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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