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挂临牌遇车祸 舒城法院判决4S店担责赔偿
出处:# 时间:2018/1/8 0:05:31 点击:1456
安徽网六安频道讯 陶先生上午购买的新车,还没来得及提车,下午该车上临牌时就发生事故撞伤二人,陶先生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销售员工、保险公司、伤者因此引发诉争。舒城法院于近日审理了该案,虽然肇事车辆已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交强险已于当日上午生效,但一审判决被告陶先生及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怎么回事呢? 法庭上,被告陶先生辩称:当天上午保险买好,车辆未取,本人已离开4S店,之后的事不知道。 被告施某辩称:对事故发生无异议,但是该事故是在执行公司职务过程中发生,不应当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应予赔偿。被告舒城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肇事车辆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日上午已经完成交易,实际车主陶先生应承担相关责任;施某非职务行为;该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已生效,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已向原告支付了1万元医药费。其次,被告某保险公司却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证据并不能看出该无号牌车辆是本公司承保的车辆,对原告的损失应当由汽车服务公司及其员工承担。 据悉,法院审理查明的情况是:2016年8月29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施某驾驶无号牌现代牌小型轿车沿舒城县高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城关镇桃溪路与高峰路交叉口处时,遇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双方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王某及乘坐人杨某受伤。经事故认定,被告施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及乘坐人杨某无责任。事发后,原告杨某在住院治疗15天,被告舒城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医院住院部支付杨某预缴金10000元。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杨某误工期60日,护理期20日,营养期30日。原告杨某于2017年9月份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9284元. 另外,被告陶先生于2016年8月29日上午在被告舒城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处购买一辆无号牌现代牌小型轿车,该公司收取了购车款和上牌服务费。陶先生于购车当日上午在被告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记载了车架号、发动机号),其中交强险自2016年8月29日10时起生效,商业险自2016年8月30日0时起生效。庭审中,该公司要求陶先生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杨某称如肇事车投保了,则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赔偿。 “我们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杨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机动车负全部责任,故原告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机动车方应予赔偿。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肇事车辆是否系陶先生购买或购买交强险的车辆、肇事方赔偿义务主体是谁。”法官说。因此,该法院依法一审判决被告舒城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杨某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合计19284元,比除已支付的杨某预缴金10000元,尚需赔偿9284元;被告陶先生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方芳 晋尧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客户端记者 窦祖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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