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道区域: 上海 广东 江苏 北京
网站首页 新闻资讯 专业服务 专业团队 成功案例 案例点评 保险法律 保险条款 保险课堂 理赔流程 赔偿标准 曝光台
车险频道导航
交通事故
汽车保险
交强险
交通肇事罪
车险案例
车险条款
专业服务
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执业证号:13101200910262809

联系电话:13826203456(微信同号)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Q Q :919203665

成功案例
·
20650
·
20440
·
20041
·
19591
·
19394
·
18633
  • 交强险
  • 当前位置: 首页 >> 车险频道>> 交强险
  •  
    厂区倒车致人损害 交强险应予赔偿
    出处:#   时间:2018/1/5 0:08:51   点击:4084

      安徽法院网讯  12月22日,一起因槽罐车在厂区内倒车操作不当,造成危险品硝酸泼溅致人损害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在来安县人民法院落锤定音: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李伟各项经济损失7540元。

      2017年1月25日下午,在蚌埠八一化工厂院内,鞠永祥驾驶皖M2540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倒车过程中,请李伟帮忙查看后方情况,因鞠永祥操作不当导致车上运输的浓硝酸溅出,泼到李伟面部,致使李伟面部烧伤。经来安县新安镇风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治疗,诊断为:左侧面部皮肤化学烧伤、左侧面部感染,李伟支付医疗费150元。2017年3月20日,李伟就“三期”及后续治疗费用委托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伟的误工期为30日、护理期为15日、营养期为20日;后续治疗费用为4700元。因相关费用的负担发生争执,李伟将驾驶员鞠永祥、车辆所有人来安县祥瑞运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保车辆交强险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33033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地点虽为工厂区内,事故地点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范畴,但是本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鞠永祥驾驶机动车倒车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车上危险物品泼洒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的规定,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的规定;本案虽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但是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各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一篇:以案说法:强制保险合同第三人理赔
    下一篇:法院:未投交强险 车主仍要按险内额度赔偿
    友情链接 >>
  • 广东保险律师网
  • 中国保监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 中国法院网
  • 中国律师网
  • 财产继承法
  • 北京离婚律师
  • 广州律师
  • 保险理赔律师
  • 天涯交通事故律师
  • 广东高胜诉律师
  • 武汉律师
  • 广东律师
  • 法询在线网
  • 找律师
  • 盈科律师事务所
  • 中衡保险公估
  • 关于保赔网   加盟合作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法律申明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 2013 保赔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上海闸北区裕通路1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楼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层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3021307号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建设 安全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