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倒车致人损害 交强险应予赔偿
出处:# 时间:2018/1/5 0:08:51 点击:4084
安徽法院网讯 12月22日,一起因槽罐车在厂区内倒车操作不当,造成危险品硝酸泼溅致人损害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在来安县人民法院落锤定音: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李伟各项经济损失7540元。 2017年1月25日下午,在蚌埠八一化工厂院内,鞠永祥驾驶皖M2540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倒车过程中,请李伟帮忙查看后方情况,因鞠永祥操作不当导致车上运输的浓硝酸溅出,泼到李伟面部,致使李伟面部烧伤。经来安县新安镇风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治疗,诊断为:左侧面部皮肤化学烧伤、左侧面部感染,李伟支付医疗费150元。2017年3月20日,李伟就“三期”及后续治疗费用委托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伟的误工期为30日、护理期为15日、营养期为20日;后续治疗费用为4700元。因相关费用的负担发生争执,李伟将驾驶员鞠永祥、车辆所有人来安县祥瑞运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保车辆交强险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33033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地点虽为工厂区内,事故地点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范畴,但是本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鞠永祥驾驶机动车倒车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车上危险物品泼洒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的规定,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的规定;本案虽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但是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各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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