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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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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风车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应赔
    出处:#   时间:2017/12/31 23:29:14   点击:1564

    中安在线讯 据安徽商报消息 今年4月2日,京台高速我省境内合徐段往滁州方向发生一起多车追尾事故,四位搭乘顺风车的乘客一死三伤,就后续赔偿问题,乘客将事故各责任方告上法庭,其中包括当事顺风车车主。顺风车出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赔偿多少?在网约车经营管理办法满一年之际,类似案件引起广泛关注。

      -案情 乘顺风车出事故致伤亡

    今年4月2日11时,刘某驾车沿京台高速行驶。其间,其发现驶过了蚌埠西出口,于是原地倒车准备回出口匝道。此时,后方驾车驶来的王某赶紧刹车避让,不过,在刘某挪开车后,王某没有立即驶离,引发后方车辆连续追尾,其中包括纵某驾驶的皖FZ8XXX轿车。当时,纵某车上还载着搭乘顺风车的乘客。事故中,乘客徐某、谢某、郭某受伤,另一名乘客谢某某身亡。

    经蚌埠市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认定:纵某、刘某、王某在这起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事发后,就后续赔偿问题,谢某、郭某夫妇将事故各责任方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0余万元。怀远县法院判定纵某、刘某、王某三人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因三人车辆均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法院判令保险公司作出相应赔偿。

      -焦点 顺风车出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事实上,顺风车出事故的案例有不少,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在外地就出现了保险公司拒赔的现象。例如,北京发生一起类似事故,今年7月19日上午,顺风车车主李先生驾驶小轿车于北京通州区某地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交警认定为单方事故。李先生提出保险公司应对损失进行赔付。然而却遭到拒付。保险公司提出,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运营状态,李先生擅自改变车辆用途,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加剧。去年11月2日,浙江金华的顺风车司机徐先生开顺风车时撞上边护栏,导致乘客曹女士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徐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不过,保险公司提出,被保险车辆用途变更,因“网约车”行驶路径不确定,致使车辆发生事故的概率显著增加,拒绝赔偿。 在这些案例中,关于顺风车的定性成为争议焦点。按照交通部和各地交通部门的定性,顺风车和网约车不同,顺风车并不以营利为目的,车辆性质为非运营车辆。去年11月开始施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提出,“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办法》同时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顺风车不等同于网约车。深圳市界定顺风车为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说法 法院判定拒赔无道理

    在浙江金华案例中,法院终审认为,徐先生通过顺风车信息平台,按其预设路线,在顺路的情况下捎带同路线的乘客一起出行,可见其对行驶路线较为熟悉,与“网约车”行驶路径不确定有本质区别。结合徐先生行驶顺风车的路线以及其在22个月内共接单60单的实际,其行为不属于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遂对保险公司说法不予采纳。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顺风车属于一种分享行为,虽然有盈利但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也没有改变车辆的用途,保险公司拒赔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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