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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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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险非本人签名保险公司不肯赔 法院:保险公司担责
    出处:#   时间:2015/10/19 12:56:34   点击:1963

      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垫付赔偿款后,是否有权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追偿呢?答案是肯定的。近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案,判决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政(车主)保险金8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日中午,原告安政驾驶其所有的重型厢式货车(装载柑橘)从江西省寻乌县龙廷乡往留楚天都市报一车主购买车险时未在“投保单声明栏”亲笔签名,后发生交通事故起诉索赔时,保险公司辩称应按商业三责险免责条款不负赔偿责任。记者昨日从江夏区法院获悉,经审理认定,保险公司未对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11月15日,司机游某驾车在江夏区金口102省道发生交通事故,致秦某一家3人受伤。秦某起诉要求游某和车辆投保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认为游某的车辆系营运性质,发生交通事故时其未办理营运从业资格证,故商业险应免赔。游某认为其购买车险时,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未要求他出示或办理运输从业资格证,未告知商业险免责条款,投保单也非其本人签字。

    保险公司则辩称,游某购买商业保险时,保单及保险条款均已送达。投保单上投保人的签字真实性虽无法确认,但投保人对此知情。故根据商业三者险规定,对商业三者险不负责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投保单声明栏”签名与游某签名字迹明显不符,保险公司亦不能举证证明该签名系游某所写,故不能认定“投保单声明栏”系游某本人所签。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已对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履行告知、说明义务,故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固然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但个人购买保险时仍需格外谨慎,对保险合同提示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加以注意,方能有效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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