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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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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机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法院判保险拒赔理由不成立
    出处:#   时间:2015/9/5 22:34:09   点击:1619

      人民网惠州8月20日电 (林龙勇 卢思莹 许海明) 车主驾车与自行车发生碰撞后逃逸致对方当场死亡,保险公司以司机逃逸为由拒赔第三者责任险。8月19日,惠州市博罗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共计35万。

      保险公司:司机肇事驾车逃逸 第三者险范围可免责

      据了解,2014年12月15日,黄某驾驶一辆皮卡车沿S244线由广州驶往河源,行至S244线湖镇镇显岗村路口路段时,与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自行车车主黄某稳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后,黄某驾车逃逸。博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随后,死者黄某稳的家属将司机黄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庭。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的死亡赔偿金11万元;判令黄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4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其第三者险50万元的保额内赔付。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该司投保了交强险与三者险50万元。但其认为本案被保险人涉及肇事后驾车逃逸,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可以免责。同时认为死亡赔偿金已经具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成分,故不应同时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此项请求。

      博罗法院: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 应该赔偿

      博罗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若以肇事逃逸行为等作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等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说明,并要有投保人的签名等方式确认。

      在本案中,以被告黄某为投保人的保险单和保险批单等证据中,均不能显示被告保险公司有明确提示相应内容的免责条款。因此,博罗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1万元,判令黄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4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其三者险50万元的保额内赔付。目前,该案被告保险公司已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并非所有的驾车肇事逃逸都能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本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有其特殊性。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有义务完善合同签署过程,对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作出提示与明确说明,既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也能督促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则,防范意外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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