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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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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货驾驶员车祸身亡 保险公司以未按时提交身体证明为由拒赔败诉
    出处:#   时间:2015/8/9 15:58:32   点击:1777

      商报记者 徐勤 实习生 胡芮

      重庆商报讯 交通事故理赔中,保险公司以驾驶员未按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属未按规定审验驾驶证为由,拒绝赔付,被告上法院。昨日,记者从市一中法院获悉,由于保险公司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对被保险人进行了免责条款的明确告知和说明义务,因此最终还是要赔付50万元。

      保险公司拒赔三者险

      去年8月,马刚(化名)开着挂靠在我市一运输公司的大货车驶过渝北区食品大道时,不慎撞上一辆摩托车,摩托车司机当场离世,交警部门认定马刚负全责。

      事后,马刚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他的货车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100万,可保险公司却提出,马刚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牵引车),有效起始日期为2011年7月1日,有效期十年,驾驶证副页上注有“请从2013年起,每两年于7月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字样,但马刚没有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属于未按规定审验。而双方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条款明文约定: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为此,保险公司只愿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理赔,不愿就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

      法院判公司赔50万元

      无奈之下,死者家属、马刚、保险公司等为此闹到了渝北区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中确有“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但保险公司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经对被保险人进行了免责条款的明确告知和说明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12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共计5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向市一中法院提出上诉。近日,市一中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到期驾驶证 记得及时办理换证手续

      2012年以前申领的大型客车、牵引车、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等车型的驾驶证上多注有“请从某年起,每两年于某月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字样,但根据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只有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才需按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因此,马刚虽然没有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但并不等于“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保险公司应当按保险合同进行赔付。

      不过,办案法官也提醒广大驾驶员,到期驾驶证要及时办理换证手续,尽量避免法律风险,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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