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道区域: 上海 广东 江苏 北京
网站首页 新闻资讯 专业服务 专业团队 成功案例 案例点评 保险法律 保险条款 保险课堂 理赔流程 赔偿标准 曝光台
车险频道导航
交通事故
汽车保险
交强险
交通肇事罪
车险案例
车险条款
专业服务
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执业证号:13101200910262809

联系电话:13826203456(微信同号)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Q Q :919203665

成功案例
·
19061
·
18932
·
18724
·
18160
·
17924
·
17233
  • 汽车保险
  • 当前位置: 首页 >> 车险频道>> 汽车保险
  •  
    车辆发生火灾 保险公司拒赔车损险败诉
    出处:#   时间:2015/1/13 15:03:24   点击:2398

        2013年12月27日,原告就其名下的汽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不计免赔率(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率(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交付保险费8503.22元。保险单载明保险期间为2013年12月28日0时至2014年12月27日24时止。新车购置价为38万元,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38万元。

        被告当日签发了保险单,后于2014年1月16日签发了批单,由于录单有误,更正了被保险人的名称,称“自2014年1月17日0时起商业保险单与强制保险单项下被保险人名字变更,除本条款规定外,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014年1月8日5时23分,该车发生火灾,原告立即报案。县消防中队接警到达现场后,将该车火灾补灭。原告向被告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告却不予理赔。

        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保险车辆损失15400元。

        另查明,3月19日,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车作出了损失价格评估鉴定书,认定该车的车辆损失为15400元。

         说法

        法院认为,原告投保的险种有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属于被告保险责任范围。被告提出汽车是自燃,而汽车自燃不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故被告不负责赔偿。对于该免责条款,被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

        且被告未依据《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向原告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研(2000)第5号关于对《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问题的答复:“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综上,被告虽然辩称已采取书面及口头形式向原告告知保险责任范围,但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故被告主张的免责理由不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保险赔偿金15400元。

    上一篇:火灾原因无法查明 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应赔偿
    下一篇:车辆烧损不赔偿 天安保险败诉
    友情链接 >>
  • 广东保险律师网
  • 中国保监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 中国法院网
  • 中国律师网
  • 财产继承法
  • 北京离婚律师
  • 广州律师
  • 保险理赔律师
  • 天涯交通事故律师
  • 广东高胜诉律师
  • 武汉律师
  • 广东律师
  • 法询在线网
  • 找律师
  • 盈科律师事务所
  • 中衡保险公估
  • 关于保赔网   加盟合作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法律申明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 2013 保赔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上海闸北区裕通路1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楼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层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3021307号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建设 安全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