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有“风险”,请“持证”上路!
出处: 时间:2022/4/10 18:02:31 点击:3711
3月29日,柏杨坝法庭调解一起追偿权纠纷,被告许某支付原告某保险公司垫付赔偿款78180.76元。
2021年2月9日,被告许某驾驶小轿车与刘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碰撞,致刘某受伤。经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许某负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发生时,许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所驾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责任险。2021年6月24日,在刘某诉许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刘某各项损失78180.76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完毕。
后保险公司将许某起诉至法院,向许某追偿。3月29日,法院组织许某和保险公司到庭调解,耐心阐释无证驾驶的危险性及法律对无证驾驶中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许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许某支付保险公司垫付赔偿款78780.76元。
该起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许某主张追偿权,符合法律规定,应该得到支持。车辆投保各种保险,初衷是预防车辆使用过程中不可控因素造成损失,但保险也有“风险”,无证驾驶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责任仍需自己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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