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为员工办保险?法院:“工伤赔偿”公司担
出处:# 时间:2021/5/28 23:14:56 点击:2475
员工到岗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出现纠纷之后,公司需要承担相应责任。5月20日,北京门头沟法院公布了一起相关案例,认定公司通过水滴筹为员工筹集治疗费不能免除应担之责。 张某于2016年3月到公司工作,岗位为货运司机。张某于2018年4月25日在卸货过程中不慎受伤,4月25日至5月15日期间住院治疗。 张某受伤后,公司通过水滴筹为张某筹措治疗费6万余元。2019年3月张某被认定为工伤。公司于2019年6月为张某补缴了自2016年3月之后的社会保险。 案件审理时张某与公司之间尚未解除劳动关系。 在案件审理前,门头沟仲裁委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裁决,确认张某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50余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医疗费、交通费、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8.9万元。 法官提示: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则员工发生工伤的需要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用人单位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及时为员工补缴工伤保险,则在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的费用便可以由工伤保险进行赔偿。 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通过水滴筹为员工筹集了治疗费,但是水滴筹等捐款为公益性质,并不能减轻或免除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赔偿责任。 此外,用人单位员工办理的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工伤保险。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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