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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执业证号:13101200910262809

联系电话:13826203456(微信同号)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Q Q :919203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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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娄先生 | 发表于:2019/1/22 11:28:32
     
    主题:朋友父亲驾车身亡,意外险赔偿金额咨询

    朋友父亲驾驶一辆华山牌小型货车在路上撞到路边土坡翻车身亡,生前购买过新华人寿的畅行无忧两全险,其中对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的定义为:

    2.3.3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详见释义),在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内因交通事故(详见释义)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之前,则其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参考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的定义后,发现朋友父亲驾驶的车辆可能不符合

    定义,请问还能不能按照2.3.3的内容赔付,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会注意到这一点吗,

    在与保险公司交涉的过程中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

     

    回复:
    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基本都会严格审核是否符合理赔条件。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需要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无效。理赔时注意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同时不要被保险理赔人员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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