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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执业证号:1310120091026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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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保险人获赔后放弃对第三者索赔权被判无效
    出处:#   时间:2013/7/19 1:04:48   点击:6674

    案例:

      2010年11月,刘某家楼上的住户杨某家的热水器管破裂,殃及刘某家,造成刘某家财产受损,损失共计2万元。刘某此前投保了家财险,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后,赔付刘某2万元。刘某拿到赔款后,考虑到刘、杨两家关系不错,保险公司又已赔偿了自家的损失,于是与杨某达成协议承诺不要求其赔偿。保险公司找杨某追偿赔款,杨某出示了其与刘某的协议,拒绝赔偿。保险公司追偿未果,遂将杨某、刘某告上法院,请求判决刘某的弃权行为无效,杨某支付保险公司2万元。此案经审理后,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请求。

    评析:

      本案中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胜诉的依据是保险法中关于代位求偿权的规定。所谓代位求偿权,是指在因为第三者的行为引发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对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后,依法享有的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制度实质上是债权让与制度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的应用,这一制度设计的意义在于遵从财产保险损失补偿原则以及避免第三者因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金而免予承担自身的民事责任等。

      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权利可以有两种不同的后果:(1)保险公司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弃权行为无效。本案中,被保险人刘某的弃权行为发生在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之后,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形,依据法律他的弃权行为是无效的,保险公司仍然可以向杨某追偿。 

    安徽保监局 姚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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