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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执业证号:1310120091026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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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金作为遗产应如何给付分配
    出处:#   时间:2013/6/1 19:56:20   点击:6271

      □霍乾

      案情

      张先生于2009年8月10日向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额10万元(身故保险责任仅为退还保险费),保单身故受益人指定为其儿子张小。2011年8月5日,被保险人张先生突发胸痛,20分钟后送到广州市某医院就诊,1小时后院方宣告抢救无效死亡。该院急诊科出具了诊断证明书,诊断为“1、心源性猝死,2、急性心肌梗塞”,同时该院医务科开具了居民医学死亡证明,死亡原因为“猝死”。

      张先生现有家庭成员包括:母亲吴氏,妻子张太,儿子张小(未成年)、女儿张花(已成年),哥哥张大,妹妹张五。在张先生身故10日后,其母亲吴氏也身故。2012年5月,张先生妻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问题

      本案如有理赔给付保险金,保险金应如何给付分配?

      理赔分析

      本案张先生身患重大疾病于2011年8月5日身故,在其患疾符合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前提下,张先生本应在确诊患重大疾病之日起生存期间由其本人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理赔金(重大疾病保险本质上一种生存给付,目的是及时给付被保险人以作医疗之急用),但张先生死亡后其妻子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且本案保单约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责任仅为退还保险费,其妻子虽然在张先生死亡后申请理赔,但其目的显然还是要申请重大疾病保险理赔金,即保险金额10万元。由于保单仅指定了身故受益人为儿子张小,则可以认为张先生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没有指定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无法确定的,保险金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现重大疾病理赔金性质上便成了被保险人张先生的遗产,这笔遗产不能由保单身故受益人领取,只能由张先生的继承人按照《继承法》继承。

      首先,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张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母亲吴氏、妻子张太、儿子张小、女儿张花。同时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所以,母亲吴氏、妻子张太、儿子张小、女儿张花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分别继承重大疾病保险理赔金额的1/4。

      其次,在张先生身故10日后,其母亲吴氏也身故。母亲吴氏继承了被保险人张先生的1/4保额后身故,这笔金额又成为了母亲吴氏的遗产。同样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及第十三条规定,吴氏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保险人张先生、张大和张五,被保险人张先生、张大和张五各继承母亲吴氏遗产的1/3,即重大疾病保险理赔金额的1/12(1/4×1/3)。

      再次,因被保险人张先生已于母亲吴氏身故前死亡,则张先生获得母亲吴氏的遗产(1/12保险金额)应进一步分配。再依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被继承人母亲吴氏的儿子被保险人张先生先于其死亡,则目前1/12保险金额应由被保险人张先生的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即应由被保险人张先生的儿子张小、女儿张花代位继承,具体代位继承金额平均分配,即每人分得重大疾病保险理赔金额的1/24(1/12×1/2)。

      理赔结论

      综上,本案例保险理赔金额最终分配比例如下:妻子张太1/4,儿子张小1/4+1/24,女儿张花1/4+1/24,哥哥张大1/12,妹妹张五1/12,合计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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