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在快递库房中被盗 法院判决按实际价值赔偿
出处:# 时间:2013/6/23 0:12:33 点击:3524
东方网通讯员王伟、记者毛丽君5月6日报道:货物在快递公司库房被盗,该如何赔偿?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托运物品在宅急送库房中被盗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快递公司对货物损失负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 2011年9月,利昱贸易公司向上海宅急送物流有限公司交寄一批货物,并填写了相应快递单。宅急送公司签字接收了该批货物。根据快递单的记载,该批货物起运地为上海市,目的地为湖南省株洲市,收件人为株洲某公司,货物件数为12件。快递单上印制有宅急送公司的提示:请您仔细阅读运单契约,您在本工作单上签字或盖章,即表示您理解并同意运单快运条款及本单所记载的全部内容;在上述提示下方寄件人签名处没有利昱贸易公司的签名。 货物运输过程中,宅急送公司另行填写了快递单并加以使用。2011年9月15日该批货物到达宅急送公司在湖南株洲的营业所,其中一个装有一台流量计的箱子失窃。10月16日,收件人收到宅急送公司派送的剩余11件货物。因丢失了货物,利昱贸易公司将宅急送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宅急送公司赔偿丢失流量计的价款97000元。 宅急送公司却认为,寄件人在交寄货物时没有申明货物价值,也没有保价,应当按照快递运单背面对责任限制的约定进行赔偿。 原审法院判决由宅急送公司赔偿97000元。宅急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宅急送公司工作人员在未取得利昱贸易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另行填写快递单,并注明“本人放弃保险”,加以实际使用。运输中,宅急送公司未关闭库房的门,致使他人轻而易举的进入库房将货物盗走。对于丢失流量计的价款,利昱公司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上记载单价为97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宅急送公司工作人员存在严重违规操作情形,既未在收取货物时充分提示利昱公司就“理解并同意运单快运条款及本单所记载的全部内容”一栏进行签字确认,此后又在未取得利昱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填写另一份快递单进行实际使用。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一直处于宅急送公司控制下,根据宅急送公司提供的关于货物在库房被盗的视频内容,可以证明宅急送公司并非因运输过程中的合理风险、货物本身性质或不可抗力导致货物毁损、灭失,而是因其存在重大过失导致损失的发生。因此,宅急送公司不得援引快递运单背面对责任限制的约定进行赔偿。二审驳回了宅急送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审法院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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