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保费失败致保险合同失效,出险后被拒赔,法院这样判!
出处:# 时间:2022/6/26 17:48:16 点击:847
基本案情投保: 2017年12月15日投保人王博(化名)在某保险公司为其父王儒(化名)投保了重疾险及医疗险,保险费分别为3568.6元及660元,合计4228.6元,其中重疾险保险期满日为终身,基本保险额7万元,医疗险保险期满日为2018年12月16日,保险费缴纳方式为一次性支付,保险期满后需续保才继续有效。 出险:2021年3月16日,王儒在息县人民医院被诊断出肺肿瘤、肝肿瘤、胰腺肿瘤,2021年3月20日转入河南省肿瘤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肺间叶源性恶性肿瘤伴双肺、脑、胰体、肝、腹腔多发淋巴结转移Ⅳ期。 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能足额及时缴纳保费,导致保险合同终止,不予理赔。
法院审理投保人认为; 其通过保险公司指定的借记卡账户交纳费用,每期保费均以该形式交纳,前三期保费均扣款成功,第四次保费在交费期限届满前存入合同指定账户,但后来得知保险公司因王儒少缴纳80多元没有扣款成功,原因是保险公司单方面说保费上浮,没有依据,导致双方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公司未向王儒及王博履行通知义务,二人的通讯地址也一直未改变,且王博同样在保险公司投有保险,并在2018年10月正常理赔。但直至王儒发生疾病理赔时才知道合同处于中止状态。现保险公司拒不理赔,对王儒明显不公。 保险公司辩称: 1.2020年12月13日,即保费扣款日,投保人账户余额为4312.94元,因保费上浮,投保人账户余额未能足额缴纳保费,保险费划扣失败,导致保险合同终止,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事故的,其不承担保险责任; 2.投保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所患疾病符合保险合同条款哪一条具体约定,根据证据规则规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法院裁判1.合同双方未约定案涉重疾险、医疗险必须合并交纳保费(捆绑交费),投保账户可足额交纳重疾险当期保费3568.6元或者医疗险保费。法院询问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提交案涉保险费未交纳成功的通知证据,保险公司收到询问后至今未提供。保险公司未及时划扣案涉重疾险保费或者医疗险保费,也未提交在其未扣费成功后向王儒催要保费或明确告知保费已变动的相关证据,保险公司辩称案涉合同中止原因为投保费用未划扣成功的意见无事实、法律依据支持。 2.王儒所患疾病系重疾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其花费的医疗费属于医疗保险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应当依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履行赔付义务。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期限内向王儒支付保险金99474.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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