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停运损失可以请求赔偿吗?
出处:# 时间:2022/3/7 22:41:24 点击:940
如果出租车等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产生了停运损失,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近日,高新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周某驾车与出租车司机顾某在某路段变更车道时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顾某不承担责任。但双方对顾某所要求的的停运损失等相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于是顾某将周某及周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保险公司称,周某所驾驶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保额100万元的不计免赔三者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但停运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且原告主张的停运时间过长,车辆损失较轻,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付责任。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后,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顾某不承担责任,因肇事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且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公司承保期内,原告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对保险公司声称的停运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高新区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的合理停运损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故高新区法院对保险公司的答辩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的合理停运损失。 法官说法 出租车极大的便利了我们的出行,但是与出租车相关的交通事故也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赔偿。法官在此温馨提示,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驾驶员应该遵守交通规则,文明行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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