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道区域: 上海 广东 江苏 北京
网站首页 新闻资讯 专业服务 专业团队 成功案例 案例点评 保险法律 保险条款 保险课堂 理赔流程 赔偿标准 曝光台
财险频道导航
财产保险
货运保险
海上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
工程保险
农业保险
财险案例
财险条款
专业服务
首席律师刘健一

  刘健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资深保险专业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专注车险、财险、寿险、交通事故、工伤、房产案件。

执业证号:13101200910262809

联系电话:13826203456(微信同号)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Q Q :919203665

成功案例
·
18778
·
18665
·
18485
·
17904
·
17690
·
16950
  • 财产保险
  •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险频道>> 财产保险
  •  
    财产保险起纠纷 依法判决保权益
    出处:#   时间:2018/1/8 0:28:25   点击:3080

    2017年9月30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监庭受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甲公司因抵押贷款需要,在乙保险公司购买了财产保险,双方签订保险合同,就甲公司厂房投保金额、投保期限、保费等均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交付了保费,乙保险公司给予了保险单。2017年3月14日16时26分,甲公司厂房发生火灾,烧损车辆、机械设备、海绵等物品。经舒城县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起火原因为切割作业引燃海绵材料造成火灾。事故后乙保险公司未给予赔偿,甲公司遂诉至法院。而在庭审中乙保险公司辩称,甲公司诉请的项目有部分不合理,有部分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双方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差距很大,导致调解不能。

    此案经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双方签订财产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甲公司诉请部分合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针对火灾引发的间接损失是本案的争议所在,甲公司认为乙保险公司因延迟赔付造成其房屋租赁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予以承担,但根据乙公司提供的保险条例责任免除条款规定: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本院对于该诉请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乙保险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甲公司房屋修复等各项损失151980元。(张莉 刘慧)


    上一篇:惊天黄金案拒赔争议:法院判赔8.2亿
    下一篇:同和药业发生火灾事故 获保险理赔616万
    友情链接 >>
  • 广东保险律师网
  • 中国保监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 中国法院网
  • 中国律师网
  • 财产继承法
  • 北京离婚律师
  • 广州律师
  • 保险理赔律师
  • 天涯交通事故律师
  • 广东高胜诉律师
  • 武汉律师
  • 广东律师
  • 法询在线网
  • 找律师
  • 盈科律师事务所
  • 中衡保险公估
  • 关于保赔网   加盟合作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法律申明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 2013 保赔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上海闸北区裕通路1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楼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层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3021307号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建设 安全联盟